第四章 财务管理和利润分配
第十一条 按国家科委制定的财务管理办法,由院长负责,由财务具体实施,结合实际认真贯彻会计法,认真负责编制财会报表,定期进行财务分析,加强财务的管理和保管,充分发挥财务工作的监督服务参谋作用。
第十二条 院开户行:中国工商银行济宁市分行
账 号:1608001409024902801
第十三条 院利润分配方式,按国家科委、财政局及省市规定。
第十四条 在经营中,按国家规定,按期纳税。
第五章 其他
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院办公会议通过而产生,其修改或终止经院办公会议通过方可实施。
第十六条 本章程从一九九一年八月一日起执行。